关于《浙江鸿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医疗敷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2017]4号),现将浙江鸿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医疗敷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浙江鸿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医疗敷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浙江鸿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义乌市佛堂镇双峰路517号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6日~2025年6月23日(20个工作日)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现场检查,本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基本得到落实。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监测结论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生活污水总排口pH值范围为7.8~7.8,悬浮物最大值为6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141mg/L,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404mg/L,石油类最大值为0.81mg/L,动植物油类最大值为1.41mg/L,氨氮最大值为7.30mg/L,总磷最大值为7.66mg/L。验收期间生活污水各项污染因子均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能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雨水排放口pH值7范围7.1~7.1,悬浮物最大值为19mg/L,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15mg/L,氨氮最大值为0.758mg/L,石油类<0.01mg/L。
2、废气监测结论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和TVOC(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酰胺、丁酮计入)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不高于800);DA002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的限值。
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最大一次值和最大小时平均值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中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和1h平均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监测结论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西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满足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锦都吉家临双峰路第一排高层昼间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功能区要求。
4、固体废物结论
一般固废:不合格品、废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打孔碎屑、废离型纸、废泡棉残渣、聚氨酯树脂废外包装桶委托义乌市海斌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处置。废活性炭(纯水)、废砂滤料(纯水)、废滤芯(纯水)、废RO膜(纯水)不属于易耗品,可重复使用,更换周期较长,现企业刚投入运行,还未到达更换期限,故验收期间无相应固废产生。
危险废物:废抹布(含有或沾染胶水、树脂、酒精等有害物质)、废胶渣、废树脂、废输胶软管、胶水废桶、聚氨酯树脂废包装内衬袋、预聚体废桶、酒精废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含油废抹布、劳保用品委托义乌市朵莉宝贝饰品有限公司收集处置。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5、总量控制
经核算,验收监测期间,项目VOCs和NOx实际排放总量在环评审批核定范围内,满足总量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以下单位反馈,反馈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邮箱),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以便及时得到答复反馈。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单位:浙江天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690166